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公告本署114年度執字第13578號黃珊珊 詐欺案之業於114年9月17日,希本案請求權人查照。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12-18
  • 資料點閱次數:58

附件公告函文字說明:
主旨:公告本署114年度執字第13578號黃珊珊 詐欺案之業於114年9月17日,希本案請求權人查照。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3條,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 本署受理旨揭案件(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4369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543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093號),業於114年9月17日判決確定,因本案於偵查中圈存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XXXXXXX11705號帳戶中之新臺幣77萬9446元業經宣告沒收,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規定,得由權利人聲請發還。
二、 聲請期間:自本案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即114年9月17日至115年9月16日)。
三、 請求權人聲請發還或給付時,應於前揭期間內提出聲請狀並記載下列事項,檢附權利證明文件或執行名義向本署提出聲請:
(一) 本案案號及案由
(二) 被告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三) 請求權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為外國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註明其國籍、護照號碼及相關證明文件。
(四) 聲請發還或給付及依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第二條第一項何款為請求之意旨。
(五) 聲請發還之物品名稱、數量或重量、聲請給付之數額。
四、 檢察官發還或給付範圍,以執行沒收或追徵實際所得財產並扣除必要費用後為限;如有多數請求權人為聲請者,應以實際分配表為發還或給付。
五、 本件公告除張貼於本署牌示處之外,另公布於本署全球資訊網頁。

附件下載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