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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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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署114年度執沒字第5226號馮雨涵洗錢防制法案於114年7月22日判決確定,本案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幣12000元,請求權人得聲請發還。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11-06
  • 資料點閱次數:11

附件公告函文字說明:
主旨:公告本署114年度執沒字第5226號馮雨涵洗錢防制法案於114年7月22日判決確定,本案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幣12000元,請求權人得聲請發還。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3條、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
公告事項:
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223號判決確定。
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223號判決主文:馮雨涵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 聲請期間:自本案判決確定日起屆滿一年內(即114年7月22日至115年7月21日)。
四、 請求權人聲請發還或給付時,應於判決確定後一年內提出聲請狀記載下列事項,並檢附權利證明文件或執行名義後,向檢察官提出聲請(聲請狀表格可至本署網站下載):
(一) 本案案號及案由
(二) 被告姓名、身分證字號。
(三) 請求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
五、 所為聲請已逾裁判確定後一年期間或未於檢察官所命之期間補正且已逾裁判確定後一年期間者,檢察官得予駁回。
六、 檢察官發還或給付之範圍,以執行沒收或追徵「實際」所得財產並扣除必要費用後為限;且有多數請求權人為聲請者,應以實際分配表為發還或給付。
七、 本件承辦人:丁股書記官,電話:(03)2160123轉1088。
八、 本件公告除張貼於本署牌示處之外,另公布於本署全球資訊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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