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發還本署112年度偵字第5299號賭博案件內扣押物( 112年保管字第351、352、353、3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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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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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函文字說明:
主旨:公告發還本署112年度偵字第5299號賭博案件內扣押物( 112年保管字第351、352、353、361號)。
依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左列扣押物品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
品名 規格 單位 數量 應受發還人姓名及原住居所 備註
001 贓款(贓11220027) 23600元 PHITTHANAKUN THIRAWET(替拉威)
桃園市龍潭區
002 贓款(贓11220028) 10000元 MANEEWONG THANET(特聶)
桃園市龍潭區
003 贓款(贓11220029) 14100元 SOOKKAN NATTAWUT(蘇岡)
桃園市龍潭區
004 贓款(贓11220037) 6000元 MANEESAEN PONGPAT(瑪尼信)
桃園市龍潭區
二、 受發還人自公告之日起2年內,得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來署請領。如委任他人代領,應提出委任狀。受任人應攜帶身分證及印章。
三、 逾期以無人聲請發還,其物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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