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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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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本署113年執護字第266乙案應送達於受保護管束人桃檢秀 振113執護266字第1149006842號告誡函乙份(附貼於後)。本案件受保護管束人LE MINH HUAN,請查照。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2-03
  • 資料點閱次數:70

附件公告函文字說明: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3年執護字第266乙案應送達於受保護管束人桃檢秀 振113執護266字第1149006842號告誡函乙份(附貼於後)。
本案件受保護管束人LE MINH HUAN,請查照。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款。

附件告誡函文字說明:
主旨:台端自113年9月起逾期未至本署報到,且屆履行期間仍未完成義務勞務,違反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特此告誡,請於114年2月18日上午9時攜帶本通知單及身分證準時至本署觀護人室報到,嗣後如再有違誤,得辦理撤銷,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6條、第74條之2規定辦理。
二、本件係本署執行113年執護字第266號緩刑付保護管束者及113年執護勞字第74號案件。
三、報到時,請服裝儀容整齊,勿身帶酒氣、嚼檳榔、口香糖、抽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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