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112年度執沒字第5693號(即余啟豪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請各權利人得於裁判確定一年內(113年8月15日前),向本署檢察官聲請發還、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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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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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函文字說明:
主旨:公告本署112年度執沒字第5693號余啟豪個人資料保護法案,請各權利人得於裁判確定一年內(113年8月15日前),向本署檢察官聲請發還、給付,請查照。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3條。
公告事項:
一、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961號判決主文:
原判決原判決撤銷。余啟豪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 一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扣案如附表四及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得新加坡幣參拾壹萬柒仟捌佰捌拾陸點柒伍元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 請求發還聲請期限:自本案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2年8
月16日)起,至判決確定屆滿一年內(即民國113年8月15日)。
三、 請求權人聲請發還或給付時,應於裁判確定後一年內提出
聲請書狀記載下列事項,並檢附權利證明文件或執行名義後,向檢察官提出聲請:(若對於聲請狀表格之取得及填寫方式有疑義,請先向本署執行科「干股」洽詢)
(一)本案案號及案由。
(二)被告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三)請求權人姓名及身分證明文件編號;為法人或團體
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
為外國人、法人或團體者,應註明其國籍、護照號
碼及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求權人係以(權利人/取得執行名義之人/經刑事
確定判決認定其損害之特定內容或具體數額之被害
人)之資格聲請發還或給付、本案刑事判決確定日。
(五)聲請發還之物品名稱、數量或重量或聲請給付之數額
等。
四、所為之聲請已逾裁判確定後一年期間者或未於檢察官所命之期間補正且已逾裁判確定後一年期間者,檢察官應予駁回。
五、聲請人有數人且對權利範圍、內容有爭議者,檢察官得命
其另以訴訟程序或調解等方式確認之。
六、檢察官發還或給付之範圍,以實際執行沒收或追徵所得財
產並扣除必要費用後為限;且有多數請求權人為聲請者,
應以實際分配表為發還或給付。
七、本件聯絡人:干股書記官,電話:(03)2161535轉1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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