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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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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署112年度執沒字第2808號李美玲 偽造文書案業於民國112年4月21日判決確定(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312號),本案追徵之犯罪所得,於裁判確定後一年內,請求權人得聲請發還。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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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函文字說明:
主旨:公告本署112年度執沒字第2808號李美玲 偽造文書案業於民國112年4月21日判決確定(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312號),本案追徵之犯罪所得,於裁判確定後一年內,請求權人得聲請發還。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312號判決主文上訴駁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35號判決主文:壹、李美玲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貳、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貳拾肆萬壹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參、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二、 請求發還聲請期限:自本案判決確定日(即112年4月21日)起,至本案判決確定屆滿一年內(即113年4月20日)。
三、 請求權人聲請發還或給付時,應於裁判確定後一年內提出聲請書狀記載下列事項,並檢附權利證明文件或執行名義後,向檢察官提出聲請:
(一) 本案案號及案由。
(二) 被告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三) 請求權人姓名及身分證明文件編號;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為外國人、法人或團體者,應註明其國籍、護照及相關證明文件。
(四) 請求權人係以(權利人/取得執行名義之人/經刑事確定判決認定其損害之特定內容或具體數額之被害人)之資格聲請發還或給付、本案刑事判決確定日。
(五) 聲請發還之物品名稱、數量或聲請給付之數額等。
四、 所為之聲請已逾裁判確定後一年期間者或未於檢察官所命之期間補正且已逾裁判確定後一年期間者,檢察官應予駁回。
五、 聲請人有數人且對權利範圍、內容有爭議者,檢察官得命其另以訴訟程序或調解等方式確認之。
六、 檢察官發還或給付之範圍,以實際執行沒收或追徵所得財產並扣除必要費用後為限;且以多數請求權人為聲請者,應以實際分配表為發還或給付。
七、 本件聯絡人:癸股書記官王秀婷,電話:(03)2160123轉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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