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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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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招領】公告發還扣押物一批計177件(詳如112年6月30日清冊)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7-07
  • 資料點閱次數:241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發文字號:桃檢秀總贓字第11283001710號

主旨:公告發還扣押物一批計177件(詳如112年6月30日清冊),請查照。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自公告之日起2年內,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至本署贓物庫辦理,如委任他人領取,應檢附委任狀。
二、公告期滿無人聲請發還,其物歸屬國庫。
三、奉核後張貼於本署電子公布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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