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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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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實施即時強制所造成人民損失或損害時應如何處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19
  • 資料點閱次數:1983
一、即時強制係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不得已採取之必要處理,且有保障公益與私益之目的,而在執行過程中,對於第三人所造成之損失,如係屬於社會義務範圍內,則第三人負有容忍義務,不在補償之列,但該損失如超過社會義務而高於一般人應容忍之程度,已構成特別損失時,基於公平原則與保障人民財產權,自應依行政執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給予適當之補償。 二、至於行政機關實施即時強制如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自得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請求國家賠償。 (參考法條:行政執行法第十條、第四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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