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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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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可否逕行採取直接強制方法(例如斷水斷電)?在何種情形下可以由間接強制轉換成直接強執方法執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19
  • 資料點閱次數:4693
一、按直接強制方法係行政機關以實力直接強制義務人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的最後手段,為充分保障義務人之權益,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原則上應遵守間接強制優先於直接強制。惟若其轉換執行之要件過於嚴格,將影響執行效能,行政執行法第三十二條爰規定,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二、但因直接強制具直接性與最後手段性的特質,執行方法是否妥當,攸關人民權益甚鉅,應特別注意行政執行法第三條及行政程序法第七條比例原則,選擇對義務人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執行措施時,亦應一併注意行政執行法其他一般基本原則及注意要項。 三、至於何謂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例如代履行遭遇抗拒或阻礙致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經處以怠金多次以上,義務人仍不履行其義務等情形。 (參考法條:行政執行法第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行政程序法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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