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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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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前後之分別財產制有何不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19
  • 資料點閱次數:2350
修法前後之分別財產制,其主要差異如下: 一、管理權: 修法後:夫妻各自管理。 修法前:原則各自管理,例外妻得將其財產管理權付與夫。 二、債務清償責任: 修法後: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 修法前:依債務種類(結婚前、結婚後或日常家務代理代理所生債務)分別規定負清償責任之人,較為複雜。 三、家庭生活費用負擔: 修法後: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修法前:夫得請求妻對於家庭生活費用,為相當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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