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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與人民權益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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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99-06-10
最後更新日期:112-05-19
資料點閱次數:3376
按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條規定:「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本條除揭示立法目的之外,亦有表彰本法功能之作用。茲略述如次: 一、貫徹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為行政法上之首要原則,違反依法行政之結果,公務員個人須負民、刑事及行政責任,行政主體則須負國家賠償責任。 二、維持處分之正確性:行政處分具有確定或形成個人權利義務關係之作用,而確定或形成個人權利義務關係則須經由一定手續,以維持認定事實及適用法規之正確性。 三、提供人民參與之機會:按發布行政命令及作成行政處分係行政機關常見之作為方式,且與人民之權利義務密切相關,性質上又均屬行政機關單方面之行為。在現代國家,國家機關作成與人民本身權益有關之決策,應給與人民參與之機會,方符民主之原則。又例如當事人已依法規之規定提出申請者,為行政程序開始之理由(參照本法第三十四條但書規定);當事人依法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者,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參照本法第三十五條前段規定);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亦得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本法第一百零二條)。 四、減少行政爭訟程序:例如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經過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相對人如有不服得逕行提起撤銷訴訟,無須在踐行訴願程序;又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原告於起訴前只須依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申請原處分機關確認其無效,而未受允准,亦不必再經由訴願程序。 五、保障人民權益:在民主的法治國原則之下,任何建制皆是以保障人民權益為最終目的,也是各種建制不可缺之功能,行政程序亦不例外。除前述四點外,本法中許多規定,諸如閱覽卷宗權利、申請公務人員迴避、主張事實或聲明證據等無一不是為保障個人權益而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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