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嫁雞隨雞─談夫妻住所的指定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19
  • 資料點閱次數:2936
案例: 陳林和李珊是夫妻,結婚後二人住在台中縣清水鎮陳林的住所,以養雞為業。李珊嫌養雞農村生涯太苦,在生完第二個女兒後,就搬回台中縣太平市的娘家。陳林要求李珊應在台中縣清水鎮履行同居,李珊則要求陳林應在台中縣太平市履行同居,此問題在法律上應如何解決? 解析: 根據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修正民法第一千零零二條規定,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法院為前項裁定時,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所以本例應由陳林和李珊先協議,如協議不成則由法院來指定,或以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履行同居的住所。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