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有什麼效力?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30
  • 資料點閱次數:12182

案例: 阿仁開車子撞到文玲,使文玲的大腿骨折,文玲要求阿仁賠償二十萬元,但阿仁認為只要賠五萬元就算很多了,文玲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最後,調解成立,阿仁同意賠償十萬元,這種調解有什麼效力? 解析: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調解成立後,要作成調解書,並在七日內,將調解書送請法院審核,經法院核定後,有下列的效力: (1)民事部分,就不可以再行起訴。 (2)刑事部分,就不可以再行告訴或自訴。 (3)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所以可以作為執行名義,如債務人不履行時,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4)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如果是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時,該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如債務人不履行時,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