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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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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生效施行 啟動受刑人移交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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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生效施行 啟動受刑人移交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經立法院於今(102)14日三讀通過,總統令於同年月23日公布,並於102723日生效施行,法務部新聞稿如下:

隨著跨境犯罪日增,國人在外國或外國人在我國犯罪經判決確定發監執行已非鮮見。惟因語言隔閡、文化差異及在遙遠異鄉,親友探視不易等因素,矯治效果有限,故移交受刑人返回其本國執行,遂為趨勢。為彰顯人道精神,加強犯罪矯治,促進國際合作,法務部推動「跨國移交受刑人法」(下稱本法)立法工作,經立法院於今(102)14日三讀通過,總統令於同年月23日公布,並於102723日生效施行,作為我國辦理受刑人移交及執行事務之法律依據。

有關兩岸間受刑人移交,依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11條「罪犯接返」規定,雙方同意基於人道、互惠原則,在請求方、受請求方及受刑事裁判確定人均同意移交之情形下,接返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香港、澳門間辦理受刑人之接返或遣送,亦準用本法之規定。法務部已與大陸主管機關聯繫商洽兩岸間受刑人移交辦理作業,使對岸主管機關瞭解本法相關規定及作法,以建立兩岸移交人犯作業方式,完備法律相關程序。法務部亦透過聯繫管道,使在外國(或地區)服刑之國人或在我國服刑之外籍人士等知悉此項新制。而法務部亦將持續與外國及大陸、港、澳權責機關進行磋商,使受刑人得以順利完成接返。

有關申請接返或遣送之法律規定、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審查流程、刑期轉換等問題,可在本部全球資訊網「跨國移交受刑人法」專區(http://www.moj.gov.tw)查詢,以利申請接返者依新法提出申請,在尊重當事人意願及符合移交國(地區)與我國法律之情形下,得接返對於因案在對方受到判刑及監禁之人,並在其本國(或地區)繼續服刑,實現社會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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