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269321號令修正公布第 286條條文;並自公布日(101年12月5日)施行
第 286 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