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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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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華民國刑法妨害幼童發育罪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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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02
  • 資料點閱次數:3700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269321號令修正公布第 286條條文;並自公布日(101125)施行

 

286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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