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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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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101年11月20日三讀通過「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於幼童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之保護更臻完備。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02
  • 資料點閱次數:1993

立法院於1011120日三讀通過「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茲簡述修正草案要點如下:

1.凌虐行為不以造成妨害幼童身體之自然發育結果為必要

修法前,本罪之成立以造成妨害被害人身體自然發育之結果為要件,在認定上過於嚴格,亦很難有明確判斷標準,且傷害幼童少年精神健康之凌虐行為,亦不在本罪規範之範圍,因此對於幼童少年之保護確有疏漏不足之處。修法後,凡對於未滿16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即該當本罪。

2.提高法定刑下限

凌虐行為具有持續性,與偶然之毆打成傷情形有異。是以,如行為人對於幼童少年施以凌虐行為且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罰不宜過輕,爰刪除拘役及罰金刑,提高法定刑下限,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3.提高第2項併科罰金之金額

將第2項罰金由「一千元」提高為「三百萬元」,以符時宜。
本次修法參考德國、奧地利之立法例,修正構成要件及適度提高法定刑下限,且將傷害幼童少年精神健康之凌虐行為納入處罰規定,對於幼童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之保護更臻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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