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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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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一修正條文已於100.11.23公布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02
  • 資料點閱次數:1707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一修正條文已於100.11.23公布

 

立法院於100118日上午,三讀通過行政院送請審議「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並已於1001123日公布,對涉嫌貪污等特定犯罪之公務員,課以就異常增加之不明來源財產負有說明之義務。茲簡述本次修正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一條文(對照表如附件)要點如下:
1.
適度擴大犯罪主體範圍:

修正為包括所有涉嫌貪污、包庇犯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罪之公務員均有適用,兼顧嚴密肅貪之立法目的及人權保障。

2.放寬財產異常增加之認定:

參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二十條規定之意旨及精神,有關財產異常增加之認定修正為「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由檢察官依具體個案事證而認定之,以期公平完備。

3.略微提高法定刑:

修正刑罰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仍在得易科罰金之範圍內,以維持輕罪本質,同時增加法官裁量空間,期能罪刑相當。

本次修法目的在適度擴大犯罪主體範圍、放寬財產異常增加之認定及略微提高刑罰,即為了展現政府肅貪的決心,達到使公務員「不敢貪」之目的。法務部將儘速配合修正「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提示有關之執法要點及應注意事項,以期落實立法目的並兼顧保障人權。法務部必督導所屬檢察機關審慎認真,戮力執法,期能杜絕貪腐,達成吏治清明、廉能政府之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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