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摘自法務部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02
- 資料點閱次數:851
立法院三讀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摘自法務部新聞稿(100.11.9總統公布)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已於今日(25)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明定自明(101)年
一、將科技設備監控列為獨立處遇方式,不須以宵禁或指定居住處所為前提,使實務運作得以符合社會期待;又擴大預防性測謊實施對象,配合科技設備監控及身心、治療,保障婦幼安全,維護社會治安。
二、明定經評估認有治療、輔導之必要者,於易服社會勞動期間內亦應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以避免治療、輔導之空窗期。
三、將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 條及少年犯性侵害犯罪之犯罪納入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範圍;並增訂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經易服社會勞動,違反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教育之規定者,得由檢察官撤銷易服社會勞動。
四、
五、將刑法第224條、第228條及曾犯227條再犯同條之罪之加害人一併納入登記、報到範圍。
本部為因應此次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將
本部向來均非常重視性侵害犯罪之偵辦,此次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法通過,本部亦將秉持修法精神,繼續推動性侵害犯罪之防治,冀望能保護全國婦幼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