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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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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於100年6月14日三讀通過,未來檢察官更能公正超然、勤慎執行職務,展現司法革新之新氣象!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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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100614)三讀通過「法官法」,第十章明定「檢察官」有關規定,其中包括檢察官付評鑑及懲戒由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等淘汰機制,相信在本法規範下,檢察官更能公正超然、勤慎執行職務,展現司法革新之新氣象

 

法官法在各界長期的努力與期待中,終於順利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完成立法。法務部鑑於檢察官與法官同是司法權的實踐者,具司法屬性,應同受規範與監督,始終積極推動於法官法中明定檢察官相關權利義務,本次立法即於第十章明定「檢察官」章準用第九章有關法官之規定及其他部分條文。茲將本法與檢察官有關之規定,摘要重點如下:

1、明定檢察官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為維護社會秩序之公益代表人。檢察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維護憲法及法律保護之公共利益,公正超然、勤慎執行檢察職務。

2、建立檢察官付評鑑機制:明定檢察官辦案若有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有明顯重大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及有嚴重違反辦案程序、遲延案件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或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等情形,將被交付個案評鑑。

3、建立檢察官懲戒由職務法庭審理機制:明定檢察官具有付評鑑之事由,而有受懲戒之必要者,有關懲戒之移送及審理程序準用法官之懲戒程序。

4、明定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會議之組成,及檢察一體原則之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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