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法務部就「酒駕一事二罰」問題之說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23
  • 資料點閱次數:1539

 

有關酒駕一事二罰之問題,司法院前於100 1 20 日召集相關單位共同討論,會議共識如下:「行為人因酒後駕車之行為,而涉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罪嫌,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後,針對行為人同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裁決、監理機關於緩起訴處分期間屆滿確定後再裁罰之;至於行為人已依緩起訴處分命向公庫或該管檢察官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之金額,得扣抵裁處罰鍰之數額。」

另為解決前揭問題,本部已擬具行政罰法第26 條之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中。該條修正草案之重點為:「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若就觸犯刑事法律部分如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至於行為人已依緩起訴處分命向公庫或該管檢察官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之金額,得扣抵裁處罰鍰之數額。」未來若完成立法,將可澈底解決前開爭議。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