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政府資訊」?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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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政府資訊」?
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各種媒介物(例如: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都是「政府資訊」。
本法所稱政府機關,指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及其設立之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
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就其受託事物視同政府機關。
應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為何?
下列政府資訊,除法律另有限制規定外,都應該主動公開: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六、預算及決算書。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