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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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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刑 人 聲 請 易 科 罰 金 須 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19
  • 資料點閱次數:3118
對於犯罪輕微,而受短期自由刑宣告者,依刑法規定,在合於下列要件時,得聲請准予易科罰金: 所犯之罪最重本刑(即對某種犯罪,法律規定其應科處的最高刑度)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者。 法院所宣告之刑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者。 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受刑人如出國未歸,在遠洋漁船作業或罹患重病經醫師證明無法親自到案辦理者,得由受刑人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持確實之證明文件,代為聲請。 本署對於易科罰金之聲請,只須口頭或書狀提出,除經執行檢察官認定,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即得准許,如有請託關說行為,嚴予查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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