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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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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科業務介紹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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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科業務介紹
執行科業務介紹圖說明:
執行科編制包括主任檢察官1人、檢察官3人、科長1人、股長數人及書記官數人。
執行案件類別包括:1.執行刑事確定判決案件。2.執行緩起訴處分案件。3.執行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2、3、4、6款。4.辦理假釋或緩刑付保護管束案件。
案件刑事責任處分:包括主刑、從刑、保安處分、緩起訴處分及其他處分。
主刑:1.死刑(生命刑)。2.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自由刑)。3.罰金(財產刑)。
從刑:1.褫奪公權。2.沒收。3.追徵、追繳或抵償。
保安處分:1.感化教育。2.監護。3.禁戒。4.強制工作。5.強制治療。6.保護管束。7.驅逐出境。
緩起訴處分:1.緩起訴期間內,應遵守或履行事項。2.撤銷緩起訴處分之原因。
其他處分:1.沒入。2.罰鍰。3.贓證物處理。4.保證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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