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公訴業務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19
- 資料點閱次數:2713
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因此,被告犯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於案件在法院審判中,檢察官依法應到庭實行公訴,在法庭上詰問證人、被告、鑑定人等,並提出相關證據,作為法院調查及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
自89年6月1日起,全面實施檢察官專責到庭實行公訴,以落實88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有關「加強檢察官舉證責任」之結論,將來檢察官在法庭上將以積極、主動態度,確實到庭實行公訴,經由詰問證人、鑑定人及詢問被告,積極參與調查證據,以反駁被告不實之辯解及證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不實之陳述,再輔以提出論告書,協助法院發現真實,確實建立公平的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