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護業務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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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護人專司由檢察官指揮監督之保護管束業務。
(一)觀護工作之對象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
緩刑中付保護管束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
以保護管束代其他保安處分者(刑法第九十二條)。
(二)觀護之工作內容
執行法律:依刑法、刑事訴訟法、保安處分執行法及辦理保護管束注意事項等規定,執行受保護管束人之保護管束。
輔導受保護管束人:觀護人依個別化、科學化處遇之原則,輔導受保護管束人自力更生,適應社會生活,預防其再犯,維護社會安寧。輔導工作內容如下表:
轉介工作:依受保護管束人之特別需求,轉介受保護管束人給適當之機關、團體、個人,使受保護管束人得到最好之觀護。
(三)觀護工作之特色
結合社會資源,推展觀護業務:本署為使受保護管束人得到最好之觀護,主 動與就業輔導、職業訓練、宗教、慈善、公益、更生保護、教育、文化、社 區等機關、團體保持密切之連繫,並建立輔導網路。
落實觀護輔導工作:本署觀護人運用個別約談、訪視之方法,並輔以電話查 詢及請榮譽觀護人協助執行保護管束,期落實觀護工作。
加強為民服務:為使受保護管束人順利工作,設有受保護管束人假日報到及 書面報告之服務。
創新觀護措施:為確實掌握受保護管束人狀況,務實推展成年觀護工作,近 年積極採行多項創新觀護措施: (1) 深化個案輔導 A. 實施分級分類處遇措施 B. 實施分區分案制度 C. 實施個案複數輔導監督措施 D. 實施讀書輔導措施 E. 實施提供撤銷假釋案例督促受保護管束人警惕措施 ( 2) 強化團體輔導 A. 辦理多元化、多功能之團體輔導措施 B. 實施就業輔導活動措施 C. 實施宗教輔導活動措施 D. 辦理藝文輔導活動 ( 3) 積極訓練榮譽觀護人及結合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