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應訊須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19
  • 資料點閱次數:18397
  1. 接獲本署刑事傳票時,請先檢視傳票上是否蓋有本署檢察官與書記官職章,若有疑義請先撥打承辦股書記官電話或本署為民服務中心(03-2160123轉1058或1059)查證,以防止詐騙集團所為之詐騙行為。
  2. 受傳訊者依刑事傳票上所載日期及指定地點準時報到,並同時檢視傳票內有無附帶說明(例如:到庭日需攜同到庭之人證或物證等),以利庭訊進行。
  3. 依指定日期,攜帶身份證及傳票報到後,請按照法警人員指引至指定之偵查庭等候,經點呼依序入庭應訊。
  4. 庭訊中應關閉手機、避免喧嘩影響庭訊之進行。
  5. 庭訊完畢,請詳閱筆錄後才簽名。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