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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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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繳納罰金須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19
  • 資料點閱次數:8771

 

一、罰金之繳納: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兩個月內完納,期滿不完納者,強制執行。

 

二、分期繳納罰金之聲請:
科處罰金之受刑人無力一次完納者,得於判決確定後兩個月內,向檢察官聲請分期繳納。

 

三、分期繳納罰金之許可:
檢察官接受聲請後,得斟酌受刑人之家庭、經濟狀況,准許其分期繳納罰金,分期期限最多不得超過八期且時效即將完成者,僅得於時效完成前之期限內,准予分期繳納。又應繳納之罰金如在新台幣五千元以下者, 應儘量命其一次完納。

 

四、准許分期繳納之通知:
准許分期繳納者,檢察官以書面或口頭將每期應繳之日期、金額及不按時繳納之後果通知受刑人;以口頭通知者,由書記官記明筆錄。

 

五、分期繳納之代辦:
拘提、通緝或易服勞役中之受刑人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姻親,得向檢察官查詢應繳納之罰金數額,並准其代辦分期繳納手續。

 

六、辦公時間外罰金之收取:
在辦公時間外或例假日,本署指定專人代收罰金,先給臨時收據,於上班時間再換正式繳納罰金收據。

 

七、分期繳納罰金以一個月為一期,遲延一期不繳納者,檢察官得撤銷分期繳納罰金之許可,並依法全部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八、經通緝到案而准許分期繳納,如嗣後不再繳納,經執行拘提或再通緝到案者,不得再聲請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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