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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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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具保責付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19
  • 資料點閱次數:3348

 

一、如何辦理具保責付:被告經准予具保,由法警室開具繳款通知書,由親友持向「為民服務中心」X號櫃台開立繳款聯單,再向X號收款櫃台繳費,憑收據辦理釋放手續。

 

二、辦理具保責付手續:

  • 自行辦理或交付同來之親友代為辦理。
  • 用電話、書面或其他方法通知親友到法警室辦理。

 

三、具保之方式:

  • 人保:由本署轄區內殷實之人(有正當職業)出具保證書,須填寫保證書、簽名蓋章或按指印、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提出財產證明文件。
  • 現金保:由被告或具保人依指定之保證金額繳納現金或有價證券(依時價計算),免具保證書。

 

四、繳納保證金:下班時間由本署指定人員代為收受,於次日解繳國庫。

 

五、責付之方法:

  • 受責付人除得為被告之輔佐人或其委任之代理人外,以居住本署轄區內被告之尊長親友或其他有正當職業之人為限。
  • 受責付人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填寫責付書、蓋章、簽名或按指印。
  • 具保人辦妥保證或受責付人辦妥責付手續後,立即將被告釋放。
  • 被告經承辦檢察官准予具保後,如不能於當日辦妥具保手續者,應向法院聲請具保。
  • 各員警辦理具保、責付及查保、對保等手續,均不收任何費用。

 

六、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七、具保責付作業流程圖

 

具保責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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