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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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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423 化工廠偷排強鹼廢液獲利1億4千餘萬元 桃檢偵結起訴並扣押億元財產建請沒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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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署檢察官吳明嫺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行政院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北區環境管理中心及桃園市政府環保局偵辦裕○公司負責人被告吳○閔等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於近日偵結,認被告吳○閔及裕○公司等分別涉犯刑法第190條之12項、第1項事業場所負責人因事業活動犯污染水體、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事業未依規定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水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法所為停工之命令罪嫌,提起公訴並聲請沒收不法所得。

         被告吳○閔經營化學工廠,不思保護環境,僅為謀求己身私利,明知公司製造偏矽酸納之過程中產生之強鹼廢液(PH值大於12.5)應經有效處理始得排放,竟未有效處理即任由強鹼廢液經由雨水溝流入塔寮坑溪(大漢溪支流),嚴重污染水體。本案係檢察官先於民國11288日,就裕○公司位於桃園市龜山區萬壽路1段之化學工廠執行搜索,並約談被告吳○閔及相關證人,被告吳○閔經檢察官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但無羈押之必要而予以交保候傳。偵辦過程,發現裕○公司歷年排放廢水獲利甚鉅,為保全沒收不法所得,即向法院聲請裁定扣押獲准,共扣得裕○公司所有之價值新臺幣(下同)8,5368,800元之不動產及帳戶現金2,3852,503元,嗣經檢察官鍥而不捨、積極查緝,最終查獲全案被告吳○閔等人,任意排放強鹼廢液嚴重污染環境之犯行,並聲請沒收裕○公司不法利得14,0593,294元。

         本署呼籲化工業者善盡企業社會責任,恪遵環保法令,達到永續發展目標(SDGs),本署就破壞生態環境之國土案件,將嚴厲偵辦、決不寬貸,以維護生態永續,捍衛國土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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