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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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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328 樂天行銷經理私接活動 破壞運動產業商業倫理 桃檢偵結起訴陳姓經理6人 聲請沒收不法所得1,231餘萬元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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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署及法務部廉政署受理台灣樂天棒球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樂天公司)告訴其公司行銷部經理即被告陳○凱私接活動乙案,指派本署檢察官塗又臻指揮法務部廉政署偵辦,並於民國113130日持法院核發搜索票至被告陳○凱住處、辦公室等處所搜索,並通知被告陳○凱到案,經檢察官訊問後,認被告陳○凱涉犯背信罪嫌重大,且有串證之虞,當庭逮捕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本案經傳訊相關被告、證人、分析被告手機紀錄及調取相關金流後,發現被告陳○凱違反樂天公司之工作規則,藉由擔任樂天桃猿職業棒球隊專屬啦啦隊「Rakuten Girls」(下稱樂天女孩)經紀人,代表樂天公司,對外與廠商接洽樂天女孩演藝活動工作之機會,逕自以其所經營之迪○多國際行銷企業社,與廠商接洽安排樂天女孩演藝活動收取費用,且為避免遭樂天公司發覺私接活動,而於收取廠商演藝活動費用後,再與被告黃○霖、郭○偉謀議由其2人以冠○公司、昱○企業社開立低報費用之不實發票予樂天公司,被告陳○凱從中賺取不法利益新臺幣(下同)1,1908,447元。另發覺樂天公司副總經理即被告浦○青為達11162526日棒球隊門票銷售量,與智○公司之業務部副理即被告郭○偉謀議,由被告浦○青指示樂天公司票務部售票人員即其配偶趙○芸,製作智○公司購買30萬元門票之不實銷售記錄,製造門票銷售之假象。嗣因樂天公司遲未收得智○公司30萬元票款,被告郭○偉為求可順利自智○公司挪用30萬元核銷票款,則由被告趙○芸交付不實請款單予被告郭○偉向智○公司請款,使智○公司誤信而支出30萬元與樂天公司。

       全案經檢察官調查詳盡,於今日偵查終結,認被告陳○凱、浦○青、趙○芸、郭○偉等人分別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等罪嫌、被告黃○霖、張○庭分別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嫌而提起公訴,並聲請沒收被告陳○凱等人不法所得1,2319,437元,以維護被害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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