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1130315 詐團黑吃黑尾隨車手強盜詐騙贓款 桃檢偵結起訴請求法院從重量刑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15
  • 資料點閱次數:509

       本署檢察官林淑瑗指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查獲黃○○等8名詐欺集團成員,涉嫌強盜詐團車手向被害人收取之詐欺贓款,認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以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及刑法第328條第1項之強盜等罪嫌而提起公訴,並審酌黃○○等人犯後仍飾詞狡辯,顯見未真心悔悟,建請法院對被告黃○○等人,從重量刑有期徒刑10年至2年不等,以契合社會的法律感情。

       本案源於詐團車手蔡○○於民國1121123日報案,表示遭人強盜新臺幣(下同)80萬元現金,惟警方對其製作筆錄時,蔡○○對於遭搶現金之來源及用途,說詞反覆,破綻百出,經員警再三詢問,蔡○○始坦承自身為詐團收水車手,遭盜取款項為詐欺贓款等情事,警方得知實情後,遂報請本署檢察官指揮偵辦。

       經檢察官指揮警方抽絲剝繭釐清案情後,竟發現屬於同一詐團之黃○○等人,因參與詐欺集團任務,預先得知收水車手蔡○○向其他面交車手收取贓款之地點,遂於1121123日中午12時起,由邱○○、王○○、羅○○駕車,尾隨詐團收水車手蔡○○,前往新北市、臺北市及桃園市等處收受贓款,俟蔡○○於同日晚間8時許,在桃園市中壢區復華一街,向面交車手劉○○收取80萬元贓款時,即由王○○、羅○○上前毆打蔡○○,並搶取蔡○○所持裝有80萬元現金之背包得手,隨後並由黃○○等人將贓款朋分一空。本署查悉上情後,遂指揮警方陸續將黃○○等8人到案,並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其中6人獲准。

      另本署於偵查過程中,查悉收水車手蔡○○於1121123日,曾前往新北市汐止區宏碁大樓、臺北市大同區南京西路、新北市淡水區新春街、桃園市桃園區桃鶯路等處,足見上開地點均疑似有被害人交付詐欺贓款予面交車手,惟此部分犯罪行為至今尚未接獲被害人報案,故本署呼籲若有於上開時間、地點交付詐欺贓款之被害人,應勇於出面指認、提告,莫使詐欺集團成員逍遙法外。本署亦將遵循行政院「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積極查緝詐欺犯罪,並依臺灣高等檢察署「促進電信網路詐欺案件妥適量刑研商會議」決議,促進電信網路詐欺案件妥適量刑,以維護民眾權益,遏止詐騙犯罪。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