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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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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314 國中校長綁標收賄 民政課長洩密圖利 桃檢偵結起訴聲請從重量刑並沒收1,209萬元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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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署檢察官李韋誠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偵辦時任內○國中校長被告林○○利用桃園市議員補助款辦理學校採購,並收取賄賂,以及八德區公所民政課長被告張○○洩漏採購招摽資料,共同與被告吳○洋圖利得標案,經先後發動數次搜索,傳訊相關被告及證人,並當庭逮捕被告吳○洋、被告張○○、吳○睿,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後,專案團隊積極偵辦,於今(14)日偵查終結;檢察官認被告林○○涉犯不違背職務收賄等罪嫌、被告吳○睿涉犯不違背職務行賄等罪嫌、被告張○○、吳○洋涉犯圖利等罪嫌,提起公訴,聲請沒收不法所得新臺幣1,2099,285元,並審酌被告吳○洋、張○○矢口否認犯行,飾詞狡辯,顯無悔意。被告吳○洋濫用議員補助款制度設置之美意,且被告吳○洋、張○○均在桃園市八德區公所任職,被告吳○洋承攬八德區公所標案,已有利益衝突之慮,被告張○○亦洩密護航,竟為私利漠視政府採購制度,惡性重大,建請法院從重量處有期徒刑97月不等。

      本案係被告林○○利用其國中校長綜理學校採購之身分,與被告李○○(尚未偵結)、被告吳○睿謀議,由渠等協助提供採購案編製概算表,聲請議員補助款,辦理內○國中109年、1102項採購標案,並由被告吳○睿以限制規格等綁標方式,使其他廠商無法投標或由內○國中逕以共同供應契約方式,使被告吳○睿所經營之正○公司得標,再由被告李○○轉交被告吳○睿所支付之賄賂10萬元及70萬元予被告林○○。

       檢察官偵辦被告林○○收賄案中,發現另有被告吳○洋涉及議員補助款收取廠商費用之事證,隨即持續擴大偵辦,發現被告吳○洋利用廠商卓○○欲爭取山○國小1112項採購案、武○國小111年採購案,竟稱其係議員助理或與議員熟稔可協助該等學校聲請議員補助款,嗣經該等學校獲得補助款並辦理採購招標由廠商卓○○得標後,被告吳○洋即先後佯稱欲行賄議員之名義,向卓○○騙取共148萬元。另被告張○○因經辦八德區公所多項採購招標案,知悉吳○洋有投資經營公司承攬標案,遂謀議由被告張○○洩漏八德區公所1073項採購標案之招標資料,使被告吳○洋得以先期掌握資訊,預做投標準備,嗣由被告吳○洋順利得標其中1項採購案而圖得不法利益。又被告張○○經辦八德區公所110年採購案,再以相同手法洩漏招標資料予被告吳○洋,被告吳○洋為避免投標廠商不足3家,仍邀其他無投標意願之廠商參與投標而圍標(另行偵辦),使被告吳○洋順利得標而圖得不法利益。

       本案經辦案團隊抽絲剝繭、發覺事證即刻溯源偵辦,始得查悉犯罪事實,將被告等人繩之以法,維護國家資源運用之公正及公平性。本署對於是類案件極為重視,將持續與相關執法單位共同努力合作,遏止貪瀆歪風,以肅官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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