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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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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301立委候選人無視國安交付公務秘密為敵競選桃檢偵結起訴求處重刑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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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立委候選人無視國安 交付公務秘密為敵競選  桃檢偵結起訴 求處重刑38月併科200萬元罰金

     本署檢察官高健祐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偵辦桃園市區域立法委員候選人馬○○涉犯國家安全法、反滲透法等案件,認被告馬○○涉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法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反滲透法第4條第2項之受滲透來源資助為參與競選行為及國家安全法第7條第2項之為境外敵對勢力交付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等罪嫌,於今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檢察官審酌被告矢口否認違反國家安全法等犯行,避重就輕,犯後態度不佳,且被告僅為謀私利,受境外敵對勢力、滲透來源資助逾新臺幣百萬元,參與立法委員選舉,企圖潛伏國會,危害我國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建請法院量處有期徒刑3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萬元,以儆效尤。

被告馬○○先於民國1124月初,赴大陸地區結識對臺工作單位之人「○姐」、「阿○」,雙方商議由被告提供我國政治情報及參與選舉,以換取資助,被告自1124月、5月間起,多次前往大陸地區,並分別收受資助美金1萬元及5,000元,再於10月間、12月間,多次前往大陸地區會面,隨後利用虛擬通貨隱密特性,收取泰達幣(USDT)8,306元、1,106元、9,910元,隱匿金流,作為選舉所用,並登記參與113年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之桃園市第○選區立法委員選舉,被告於選舉期間亦提供我國「中央各機關國會聯絡名冊」(內含總統府、監察院、考試院、行政院、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等行政機關及情治單位之相關職稱、姓名、聯絡電話等資訊)而交付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並受對方有關選舉活動之指示,而有受滲透來源資助、指示為參與公職人員選舉競選行為。

    本署重申自由民主得來不易,為防堵來自「國家內部」破壞自由民主的極端政黨、團體或個人滲透,進而危害國家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本署會持續與國安單位合作,對於任何危害國家安全及妨害選舉案件均積極蒐證、即時溯源偵辦,以確保國家安全,守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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