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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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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229鍾男製造槍枝36枝持有各式槍彈桃檢起訴並求處重刑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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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3-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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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男製造非制式槍枝36枝 持有各式槍枝452千餘顆子彈 桃檢偵結起訴具體求刑14年併科罰金300萬元

本署檢察官李頎偵辦鍾○○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近日偵查終結,認被告鍾○○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而持有制式手槍、子彈、同條例第7條第1項、第4項之未經許可製造、持有非制式手槍、衝鋒槍、步槍、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4項之未經許可製造、持有非制式獵槍、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同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項之未經許可製造、持有非制式子彈、同條例第13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等罪嫌,提起公訴;本件扣案之槍枝、子彈及相關改造機具、設備、零件等,為數眾多,查獲現場宛如「小型兵工廠」之規模;復參酌被告僅坦承客觀之持有槍彈事實,關於製造槍彈之部分,仍飾詞巧辯,足見其犯後毫無悔意,建請法院量處有期徒刑1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0萬元,以彰法紀。

本署檢察官蒐獲情資後,指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北投分局進行行動蒐證,經過分析通聯紀錄以及鍾○○名下車輛軌跡,鎖定被告改造、藏放槍砲之地點後,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獲准。嗣於民國112105日,為警分別持搜索票前往4地執行搜索,當場扣得槍枝45把、子彈2,012顆及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等物。於訊問被告後,認其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於翌(6)日向法院聲請羈押,法院原於7日凌晨,諭知被告以新臺幣30萬元具保後釋放並限制住居;本署檢察官認該裁定認事用法有不當之處,於同日旋即抗告,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發回更審,原法院於同年月24日再次訊問被告後,認其有羈押原因及必要,裁定其羈押禁見。

為維護社會良好治安,檢警不遺餘力查緝非法槍彈。依內政部警政署就查獲槍彈刀械之統計,以桃園市為例,於1121月起至同年12月止,累計查獲之各式槍枝為95枝及子彈15,072顆;然本案被告單人單次遭查獲之數量即高達45枝,且子彈亦高達2,012顆,數量甚鉅,駭人聽聞;遭查獲之槍枝中,有30枝已裝設彈匣、子彈,隨時可作為犯罪之用,顯見被告對社會造成之危害匪淺;尤有甚者,警方在被告住所之廁所內,逮捕被告時,其身上及鄰近之洗手臺上,有3枝已上膛、隨時可擊發之槍枝,再再顯見本案被告目無法紀、擁槍自重,惡性之重大。幸本案檢警即時查緝,以避免扣案槍彈流入市面,對社會治安造成嚴重之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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