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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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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222桃檢偵結起訴洗砂場私收廢棄物 偷排污泥污染社子溪獲利近億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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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砂場私收廢棄物 偷排污泥污染社子溪獲利近億桃檢偵結並建請從重量刑沒收不法所得

本署檢察官鄭芸偵辦源○洗砂場實際負責人被告謝○○等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於今日偵結,認被告謝○○等分別涉犯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事業未依規定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未依規定清除、處理廢棄物等罪嫌。

本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行政院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北區管理中心及桃園市政府環保局,偵辦源○洗砂場之實際負責人被告謝○○,為謀求己身私利,對外收受土木及建築廢棄物,於場區內進行洗砂,並將洗砂後所殘存污泥堆置於廠區及被告謝○○所竊佔之相鄰國有土地,伺機藉由私設暗管將污泥排放至社子溪。本件先於民國112924日,就源○洗砂場位於桃園市新屋區之廠區執行搜索,並約談被告謝○○及相關證人,被告謝○○經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諭令交保候傳。

繼續研析搜索所獲事證後,發現源○洗砂場廠區內除堆置被告謝○○洗砂後所殘存之污泥外,尚提供土地供他人堆置土木及建築廢棄物,即刻擴大偵辦;遂於1027日,再次搜索源○洗砂場廠區,以溯源追查廢棄物之來源,並於訊後,認被告謝○○有湮滅證據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為求除惡務盡,加緊力道溯源偵辦,於1130日,搜索廢棄物來源之被告賴○○所經營、位於桃園市龍潭區之非法簡易分類場,進而查獲該非法簡易分類場內土木及建築廢棄物,分別來自被告呂○○所經營之東○凱建材行及被告鍾○○所經營之台○工程行,且因廢棄物數量龐大,除堆置於源○洗砂場外,被告賴○○尚多次指示司機載運至被告洪○○所經營、位於彰化縣溪湖鎮之肥料工廠堆置、焚燒。其中被告賴○○經訊問後,認有串證、滅證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本案先後發動3波執行搜索,並層層溯源後,經檢察官鍥而不捨、積極查緝,最終查獲全案被告謝○○等人,任意堆置、排放廢棄物,破壞國土並嚴重污染環境之犯行,對於其中5名被告及2間公司提起公訴,聲請沒收謝○○及源○洗砂場不法利得新臺幣9,3512,049元,並且針對被告謝○○、賴○○所為,認其等惡性重大且危害甚鉅,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本署呼籲業者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本署就類此之國土案件,將嚴厲偵辦、決不寬貸,以維護生態永續,捍衛國土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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