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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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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330桃檢偵結起訴觀音區議員候選人吳○○及競選助理、里長候選人等結構性賄選之新聞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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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檢偵結起訴觀音區議員候選人吳○○、競選助理及里長候選人等結構性賄選

本署檢察官彭師佑、姚承志,於民國111年11月底陸續接獲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新北市調查處、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提報及本署受理檢舉之情資,經採取團隊辦案模式,分析整合所有情資,研判賄選手法係以桃園市觀音區議員候選人吳○○及競選助理為首,結合特定里長候選人、地方椿腳,假借贊助競選經費名義,對觀音區金湖里、樹林里、三和里、大同里、富源里里長候選人、上大里前里長分別行求或交付新臺幣(下同)數萬元不等之現金嗣遭部分里長退回拒絕,取得不法利益結盟後,再由金湖里長候選人及重要椿腳覓得多位選民,以走路工造勢為誘餌,對基層選民交付現金賄款2,100元,以此等綿密方式進行 議員及里長共同綁樁而結合成「一條龍」方式之行求、買票賄選情事 。

由於案情複雜,初期面臨證據薄弱困境,遂持續統整分析並廣泛蒐證,經抽絲剝繭確認全本案脈絡,陸續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共達 20 餘處所之搜索票,由姚承志、王念珩等多位檢察官,跨越投票日前後及歲末年初 時,多次執行搜索任務,並傳喚40餘人,案情終獲突破,查明議員候選人吳○○及 競選助理等 5人賄選犯罪嫌疑重大,向法院聲請羈押3人另觀音區金湖里里長候選人許○○及樁腳吳○○等2人前已聲押獲准另具保多人復經清查金流及稽核扣案行動電話等相關物證,認被告即觀音區市議員候選人吳○○、洪姓、范姜姓競選助理、觀音區金湖里里長候選人許○○、其兄許○○、樁腳吳○○、張○○等 7 人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99條之對於有投票權人共同行求、交付賄賂或預備賄賂罪嫌重大,選民高○○、張○○等2人涉犯刑法第143條之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嫌重大,經本署檢察官偵結提起公訴;其餘受賄里長候選人1人及選民共5人,因在偵查中自白並繳交不法犯罪所得,均予以緩起訴處分,以勵自新。

我國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立法院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將於113年1月13日舉辦,本署呼籲選舉之道在於選賢與能,應杜絕任何形式的賄選或非法活動,本署將採取一貫團隊辦案模式強力查緝 ,無論就單一或「一條龍」方式賄選,均嚴查速辦,以端正選風,鞏固民主與法治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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