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105年度偵緝字第1088號                   105年度偵緝字第1105號                   105年度偵緝字第1106號 告 訴 人 饒薇芳 住澳門潭仔佛山街金利達第二座18K   被   告 陳鴻仙 男 民國44年5月3日生(已歿)             籍設桃園市中壢區中山路24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 為不起訴之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告訴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移送意 旨略以: 抭Q告陳鴻仙綽號「水仙」,其明知四海幫成員係以從事犯罪 活動為主,歷年之犯罪案件多件,均為公眾周知事實,自屬 3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其成員從事犯 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竟 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參與四海幫此一犯罪組織,並為 四海幫之重要成員;鄒興華係四海幫副幫主,被害人陳○堂 為○○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 緣被告與鄒興華、被害人陳○堂、股市掮客陳一春等人,於 民國93年2月間,共同基於影響迎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迎廣公司)股票交易價格之犯意聯絡,由被害人陳○堂負 責尋找基金、法人承接迎廣公司股票,並由鄒興華於每次擬 出售股票前2、3分鐘,將當次出售之約定價格及張數通知被 害人陳○堂,再由陳○堂轉知與其通謀之法人、基金掛單買 進,藉以製造欺騙性之交易行情,造成交易活絡之假象,誘 使投資大眾對證券市場交易實況產生錯誤判斷跟進,藉影響 證券市場交易行情,用以拉抬、操縱迎廣公司之股價,藉以 出脫被告、鄒興華所持有之迎廣公司股票獲利(被告與鄒興 華、陳○堂、陳一春等人炒作迎廣公司股票所涉違犯證券交 易法罪嫌業經本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19399號、95年度 偵字第10024號、第17544號提起公訴)。被告與被害人陳○ 堂合作炒作迎廣公司股票後,見被害人陳○堂經常為某些上 市、上櫃公司作財務規劃,或為他人代操股票,認可利用被 害人陳○堂自股市牟利,遂分別為下列行為: ぇ被告與鄒興華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 犯意聯絡,於93年2月間某日,在臺北市忠孝東路與延吉街 口之吾愛吾家西餐廳,被告以陳○堂炒作之迎廣公司股票因 不明原因股價跌停,造成其尚未出脫之1,500張迎廣公司股 票虧損為由,要求被害人陳○堂需出資買回被告所持有之1, 500張迎廣公司股票或賠償500萬元損失,因被害人陳○堂無 力賠償,被告遂以其四海幫黑道背景恫嚇被害人陳○堂,脅 迫被害人陳○堂爾後代操任何公司股票時,均要讓被告、鄒 興華等人介入牟利,並要求被害人陳○堂需事先開立支票保 證獲利,若代操之股票發生虧損,被害人陳○堂仍需負責賠 償被告之股價損失,直至償還被告500萬元為止,否則將對 其不利,使被害人陳○堂心生畏懼,被害人陳○堂因懼於被 告之黑道勢力,遂被迫答應被告之要求,並自93年2月間起 ,其陸續為他人代操信音(股票代號【下同】6126)、奇普 仕(3020)、優盛(4121)、永兆(2429)、蜜望實(8043 )等公司之股票時,即於事前告知被告知悉,並先行開出保 證獲利之支票予被告,期間因所操作之「信音」公司股票股 價下跌,被害人陳○堂被迫陸續支付200餘萬元、80餘萬元 賠償金予被告。 え被告於93年6月間,另與中部黑道份子許天德、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綽號貓仔榮之金主、楊俊吉及總統證券投資顧問股份 有限公司之分析師張世傑等人,共同基於影響○○精密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股票交易價格之犯意聯絡,渠等 於該股票之股價為每股10至11元區間進場買入,共購入1萬 多張股票,並委由被害人陳○堂負責以上開炒作迎廣公司股 票之同一手法,製造欺騙性之交易行情,造成交易活絡之假 象,誘使投資大眾對證券市場交易實況產生錯誤判斷跟進, 藉影響證券市場交易行情,用以拉抬、操縱○○公司之股價 ,藉以出脫被告等人所持有之○○公司股票獲利,事前並以 前開相同恫嚇手段,脅迫被害人陳○堂先行開出獲利保證票 。嗣因○○公司經營階層於被告等人進場後大量拋售股票, 造成該檔股票股價持續下跌,被告不甘損失,另基於恐嚇取 財之犯意,脅迫被害人陳○堂需負責將被告等人持有之○○ 公司股票買回,被害人陳○堂因而被迫以公司資金1,000萬 元作為佣金,請張國齡由美商高盛證券公司購入2,500張, 另外再自行買入6,000多張,被告等人出脫○○公司股票後 ,復以該檔股票渠等未完全出脫及獲利為由,恐嚇被害人陳 ○堂需另外賠償損失。 ぉ被告因不滿○○公司經營階層於其介入炒作該檔股票期間大 量拋售股票造成股價下跌,遂與許天德、楊俊吉等人基於恐 嚇取財之犯意聯絡,於93年6月28日,由許天德、楊俊吉脅 迫被害人陳○堂邀約被害人即公司負責人吳○仁及其岳 父劉○雄(即○○公司前負責人)至臺北市六福客棧談判, 席間由許天德等人之手下以手勢比出開槍之姿勢,對被害人 陳○堂恫稱:「你這樣亂搞,我會把你斃掉。」等語,要求 被害人吳○仁要負責籌資買回○○公司股票,使被害人陳○ 堂、被害人吳○仁心生畏懼。許天德等人因未接獲被害人吳 ○仁之回應,復於翌(29)日前往臺北市長春路○號○樓○ ○行投資公司,控制被害人吳○仁之家人行動,脅迫被害人 吳○仁同意其索賠之要求。被告則另於93年7月初某日,與 鄒興華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邀約被害人陳○堂至臺北 市民生東路之小西華飯店談判投資○○公司股票虧損之事, 席間被告即向被害人陳○堂恫稱:楊俊吉、許天德及其老大 貓仔榮等人已在對面等候談判結果,若不解決渠等投資○○ 失利之事,不會讓你安全離開等語,使被害人陳○堂心生畏 懼,被迫簽發支票予被告賠償損失。 お被告與鄒興華因不滿被害人陳○堂於上開談判事件後避不見 面,竟基於恐嚇之犯意聯絡,於93年8月間,由鄒興華撥打 電話予被害人陳○堂之配偶舒○蓮,向被害人舒○蓮恫稱: 如果陳○堂不出面,就要你們一家人都離開臺灣,不然將對 你們不利等語,使被害人陳○堂、舒○蓮心生畏懼,致生危 害於安全。 か被告於93年11月下旬,為處理蕭○仁積欠其60萬元之債務糾 紛,竟與其手下楊勝敏、李國倫基於恐嚇、重傷害之犯意聯 絡,由被告於電話中對楊勝敏指示:「那個榮村(即章○元 )有錢而且在報社工作,今天叫他先把62萬賠出來,再向他 嗆聲說蕭仔(即蕭○仁)若被我們抓到絕對要將他的手腳打 斷」、「要開始抓人了」、「那個蕭仔(即蕭○仁)你放風 聲出去,說抓到腳一定要把他打斷。」等語;因楊勝敏、李 國倫尋找多日仍未尋獲蕭○仁,李國倫另於93年12月底至94 年1月初間某日,撥打電話予蕭○仁之介紹人即被害人章○ 元,向被害人章○元恫稱:你要負責解決蕭○仁的債務,否 則要向你開槍,其老大陳董(即被告)在中壢不是1個好惹 的人物,你要小心一點等語,使被害人章○元心生畏懼,致 生危害於安全。 が綜上,因認被告涉有違反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 1款罪嫌及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第305條恐嚇、第27 8條第3項、第1項重傷害未遂、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 項後段等罪嫌。 佼Q告於98年10月間,透過李寶雄、廖芝以(原名廖月芳)之 介紹認識來自澳門之告訴人饒薇芳,被告明知其並無在大陸 地區江西省南昌市投資之計畫,竟與李寶雄、廖芝以、陳式 達、廖世倫、陳瀚霖、劉柏麟(香港人)、羅愛陽(大陸地 區人民)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 聯絡,由被告偽稱其為大陸地區廣東省珠海市「天天集團」 副總裁,陳式達偽稱為「天天集團」及「天達集團」總裁, 陳瀚霖偽稱為「天天集團」財務總監,並自98年11月間起, 由被告與李寶雄、廖芝以等人先邀約告訴人至大陸地區廣東 省之中山、東莞、虎門等地參觀工廠,謊稱所參觀之廠房均 為「天天集團」所有,使告訴人誤信「天天集團」係具有相 當資力之企業,渠等取得告訴人之信任後,被告與李寶雄、 廖芝以等人旋又邀約告訴人前往大陸地區江西省南昌市參觀 「共青城」及星子縣投資計畫,並帶告訴人至位於江西省南 昌市國際恆茂16棟B座2502室之「江西天盈實業有限公司」 說明投資計畫,陳式達、陳瀚霖等人則出面扮演「天天集團 」總裁、財務總監等角色取信告訴人,佯稱該集團將於江西 南昌投資土地開發案,邀約告訴人共同投資,使告訴人陷於 錯誤,陸續交付港幣370萬元及人民幣287萬元(換算約新臺 幣2,750萬元)予被告,詎被告取得投資款後即避不見面, 經告訴人向江西省南昌市當地工商局查詢,發現「江西天盈 實業有限公司」並未註冊登記,被告等人亦未在當地申請土 地開發案,始知受騙。因認被告涉有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 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陳鴻仙業於105年3月5日在大陸地 區死亡,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5年5月23日海新(法) 字第1050029586號函、廣東省東莞市南華公證處2016年4月8 日(2016)粵莞南華第4002號公證書各1份及戶役政查詢資料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為不起訴之處分。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檢 察 官 ○ ○ ○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詐欺部分告訴人接受本件不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 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 。 其餘部分不得再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