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志工服務守則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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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志願服務隊服務守則 94.04.01
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志願服務隊(以下簡稱本隊)全體隊員以回饋社會、助人最樂之精神,參與機關服務行列,並受機關指揮監督,執行分配工作。
二、本隊隊員若干人,經機關遴選合格發給志工服務證,均為無給職之義工。隊長一人,負責工作分配及聯絡等事宜,由隊員互選,期間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三、本隊隊員參加標準:
(一)年齡在20歲以上,70歲以下。
(二)身心健康、品行端正,具有服務熱忱。
(三)通曉國、台語。
四、隊員有遵守本機關及本隊各項有關決議、執行分配服務工作之義務,並有參與本隊舉辦之各項活動(包括:會議、講習)之權利及義務。
五、隊員應親自參加活動,不得有私下替代之情事。
六、隊員如有下列服務情形欠佳或不適任情事者,機關應收回其志工服務證並予暫停服務。
(一)違反本署或本隊有關規定者。
(二)行為不檢,有損本隊聲譽者。
(三)連續三個月無故未參與服務工作者。
(四)當月無故未參加服務工作達三次者。
七、隊員得以書面敘明原因向本隊聲明退出服務行列。
八、本隊之經費除由機關視經費狀況予以補助外,並歡迎社會熱心公益人士或隊員捐款贊助。
九、本守則經本隊員決議通過,陳送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