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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論洩漏或交付國防以外之秘密罪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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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08-02-19
最後更新日期:108-04-02
資料點閱次數:3728
分析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公務員違反保密義務者,除應依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追究其行政責任外,且應視其當時身分、所洩漏機密之內容、有無對價關係等情節,分別適用普通刑法或其他相關之刑事特別法予以論罪科刑。公務員依法所應保守之秘密,包括國防上應保守之秘密、軍事上所應保守之秘密、職務上所保管或持有之秘密等,實務上最常發生且與公務員攸關的違法類別,殆為刑法第132條「洩漏或交付國防以外之秘密罪」。有鑒於此,本文擬就刑法第132條之構成要件,以及司法實務上之見解,提出心得淺見,並佐以案例說明,俾供作公務人員經辦相關業務時之參考。 構成要件 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第3項:「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1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300元以下罰金。」茲依該條文內容,分項析論其構成要件如下: 一、 本條文第一項之犯罪主體為「公務員」。 公務員之定義明定於刑法第10條第2項:「稱公務員者....之公共事務者。」此為最廣義之公務員定義,不以有無經考試、銓敘、任用為準,只要符合 相關身分、授權、受託等法令規定即為已足。 二、 本條文第1項之犯罪手法為「洩漏」或「交付」。 稱洩漏者,謂使不應知悉秘密之人知悉之意,洩漏之方法並無限制,以公開或秘密方式進行均可,如張貼公告、公開提示、秘密傳閱、透過科技設備傳輸、口頭或電話告知等,重點在於使應屬秘密之內容,讓不應知悉秘密之人知悉,至於相對人為特定之人或為不特定之人,均在所不問。稱交付者,即將應秘密之物移轉予他人管有,交付之方式亦無限制,親自交付或託請他人交付均可,重點在於使應秘密之物移轉予不應持有者之管有,以移轉管有為實行既遂之要件,且交付當然涵蓋洩漏之意旨,不另論罪。 三、 本條文第1項所保護之客體為「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 所稱之國防者,係指國家為對付外敵所籌備之一切軍事上設施,包括顯在武力及可得動員而為戰爭之潛在武力。所稱之應秘密者,係指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害關係而應保守之秘密者而言;其類別不以法令明文規定者為唯一認定標準,舉凡個人之車籍、戶籍、口卡、前科、通緝、勞保等資料,以及入出境紀錄等,或涉及個人隱私或攸關國家之政務或事務,均屬應秘密之資料,公務員自有保守該等秘密之必要,但已經洩漏之秘密,則不為秘密;另亦須視事件之性質,判斷其是否屬應秘密之資料及內容,如尚在進行調查或偵查之犯罪案件、稅務違章案件之檢舉人、公務人員考績獎懲評定會議發言情形、尚未決標之政府採購案底價、人事甄審考試評審紀錄、評估階段之政府重大措施、金融帳戶存提或財產交易往來資料等。所稱之文書,係指表示意思時用以記載或證明其內容之物,須具有文字性、有體性、持久性及意思性,包括函文、書籍、紀錄、表報、單據、計劃書等;所稱之圖畫,則包括設計圖、工程圖、地理位置圖、DNA基因圖譜等;所稱之消息,指未形諸於文字之言語訊息,如以口頭或電話轉知應秘密之內容等;所稱之物品,屬概括之規定,其顯現存在方式為前述文書、圖畫、消息以外之其他物品,均屬之,包括電腦磁片、影音視訊、數位電磁紀錄、照相底片、錄音(影)帶等。上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須為公務員所 製作或職務上所掌管持有、或為其職務上所知悉者,其性質係屬公有。至於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則應依刑法第318條規定處斷。 四、 本條文第1項內容,係處罰故意犯,第2項則是明示處罰過失犯,即公務員因過失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公務員為該等行為時,是否故意或過失之認定,則視具體個案情節,由負責偵審之檢察官與法官,依刑法第13條(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第14條(無認識之過失與有認識之過失)之要件,妥慎認事用法予以釐清責任。 五、 本條文第3項,則是追究非公務員故意洩漏或交付國防以外秘密罪之刑責,其犯罪客體為非公務員,即公務員以外之所有人員,均為本項犯罪之客體。非公務員亦有可能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本條文第1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如:律師於檢察官偵查中或司法警察機關調查中,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委聘為辯護人陪同在場,所得知之偵查作為與案情進度,於該案件尚未偵結起訴或作成處分前,相關內容係屬不可公開之秘密,對外洩漏或交付,將可能影響特定人之權益,甚至危害其安全,或是使司法機關之偵查、調查作為曝光。又如:會計師受聘擔任財政部證券暨期貨交易委員會上市公司審查委員,若洩漏開會審查內容,將影響市場交易之公平與安全。至於執行業務人員(如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則依刑法第316條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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