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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上路 外洩最高賠2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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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06-07-13
最後更新日期:108-01-02
資料點閱次數:1804
「個人資料保護法」於(十月一日)施行,未來個資外洩,最高可求償兩億元、刑度最重可處五年有期徒刑;至於有爭議的「特種個人資料」條款和「一年告知」條款共兩條文,則暫緩施行,將等立院修法通過後再實施。 「個資法」共五十六條條文,立法院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三讀通過,明天將施行其中的五十四條條文,另兩條「特種個人資料」條款和「一年告知」條款暫緩施行。個資法也創下多項紀錄,包括「法案三讀通過後,逾兩年後才施行」,以及「部分條文未施行就準備修法」。 基於公益人肉搜索 不會違法 個資法明天施行後,未來民眾從網路等管道蒐尋資料,並無觸法之虞,例如找出虐貓者等基於公益的「人肉搜索」也不違法;個人部落格及臉書等,原則上可張貼一般日常生活或公共活動的合照或影音資料,只要內容不結合其他個人資料就不會觸法。 但違法蒐集、處理、利用或變造個資,造成他人損害,或者意圖營利,都可處以刑責及罰金,最重為五年徒刑;若難以證明實際損害金額,民眾也可向法院申請求償,每人每一事件五百元至兩萬元,但同一事件總額以兩億元為限;主管機關或所屬縣市政府除可依規定限期改正,也可視情節處以罰鍰。 違法外洩個資 最重處5年刑 在媒體免責條款部分,媒體基於公益目的報導新聞,原則上不必告知當事人個人資料來源;媒體在公開場合、公共活動的新聞報導跟拍,原則上也都合法。 銀行、保險、電信等民間企業擾人的電話行銷也將有法可管。企業利用個資行銷時,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一經拒絕須立即停止行銷,否則將受罰。業者首次行銷時,須支付民眾拒絕行銷的所需費用(如提供免費回郵信封或免費服務電話)。 另外,若購物台、大賣場、網路業者不慎洩漏個資,民眾可以委託公益社團提請團體訴訟、集體求償;若有民眾自認明明沒提供業者個資,卻收到廣告DM,有權要求業者說明,如發現業者違法蒐集可以求償。 特種個資、一年告知 緩施行 全部條文中,引發高度爭議的是第六條「特種個人資料」條款、及第五十四條「一年告知」條款。 其中第六條「特種個人資料」,原條文規定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等敏感個資,因性質較為特殊,如不謹慎處理恐引發社會不安,或對當事人造成難以彌補傷害,因此原則上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但法務部徵詢各界意見後,認為不夠周延,發現可處理利用的範圍太狹隘,像學校、計程車行等詢問教師或應徵者有無重大前科,或學校為特殊疾病學生妥適安排活動等,蒐集學生病歷等個資,都可能觸法,因此予以修正,增列「病歷」及規定「為維護公共利益所必要」、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可蒐集個資。 至於同樣有爭議的第五十四條,原規定本法施行前,間接蒐集個人資料應在一年內完成告知,但銀行、保險等金融業反映,他們動輒需處理數百萬筆個資,原條文規定一年完成告知的期限太短、成本過高,政院也認為過於嚴格,貿然實施對社會衝擊太大,因此刪除一年期限,修正為「處理或利用這些資料前,向當事人告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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