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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06-03-08
最後更新日期:108-01-02
資料點閱次數:1873
法務部檢察司專員 陳炎輝 恐怖主義已危害全體人類安全 恐怖主義一詞,最早出現在18 世紀法國大革命與雅各賓恐怖王朝(Jacabin Reign ofTerror) 時期,執政者用「恐怖主義」對付反對法國大革命分子,以暗殺、毒殺為主要手段,是第一個有組織制度及政治目的之恐怖行動。此後隨時代潮流變遷,恐怖主義逐漸被認為是:為達到特定目的而對他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使用血腥暴力手段造成社會群眾恐慌的犯罪行為總稱。綜之,隨著全球科技日益發展,恐怖主義襲擊手段變得更加多樣化與激烈化,反恐怖行動已是維護國家安全與世界和平的重要議題。 遏制恐怖主義應斷絕資金來源 美國911事件爆發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同年月28 日通過1373號決議,斷然譴責恐怖主義攻擊,重申以一切手段打擊恐怖主義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所造成的威脅,並呼籲:「各國緊急合作,防制及制止恐怖行動,為使參與資助、計畫、籌備或犯下恐怖行動或參與支援恐怖行動者繩之以法,各國應在國內法中明確規範恐怖行動為嚴重犯罪,加強情報合作,並在行政和司法事項上合作,以防止恐怖行動,鼓勵各國通過雙邊或多邊協議,共同合作制止恐怖行動」。我國作為國際社會一分子,同樣面臨恐怖主義可能的威脅與攻擊,為因應配合國際反恐作為,行政院特設置「國土安全辦公室」辦理「反恐基本方針、政策、業務計畫及工作計畫」、「反恐相關法規」、「配合國家安全系統職掌之反恐事項」、「反恐資訊之蒐整研析及相關預防整備」、「各部會反恐預警、通報機制及應變計畫之執行」、「反恐應變機制之啟動及相關應變機制之協調聯繫」、「反恐國際交流及合作」等相關業務。 恐怖主義之威脅日趨嚴重且跨越國界,共同打擊恐怖主義已是各國合作議題,為此聯合國於1994年12月通過《消滅國際恐怖主義措施宣言》,要求各國採取消除恐怖主義之必要措施。為切斷恐怖主義犯罪的資金來源,聯合國更於1999年12月通過《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國際資助的國際公約,簡稱反資恐公約》,將支助恐怖主義列為犯罪,加強金融機構的監管責任,金融機構要確立對客戶識別規則,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手段,直接或間接地非法和故意提供或募集資金,其意圖是將全部或部分資金用於恐怖主義活動,或者明知全部或部分資金將用於實施恐怖主義活動。任何人如有此行為即構成犯罪,締約國應在國內法規定此為刑事犯罪,並以適當刑罰懲治該等罪行。 恐怖主義攻擊的特色,乃是「手段無所不用」、「方式無所不為」、「對象不分軍民」、「戰場無所不在」,實已模糊「戰爭與非戰爭」、「軍事與非軍事」之界限,對群眾造成心理上的恐懼,甚至遠大於傳統大規模的武力摧毀。打擊恐怖主義是長期且艱鉅的任務,面對恐怖主義及其暴行對國家安全與公共秩序構成之威脅,世界各國莫不竭智盡力防杜恐怖主義蔓延。911事件爆發後,聯合國除依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通過相關決議,要求各國切斷恐怖主義團體之財源及後勤支援,並呼籲各國齊心協力防杜恐怖主義,反對任何形式之恐怖主義,因此,立法制裁恐怖主義已然是國際社會之共識。鑑於恐怖主義對於人權已構成極大威脅,許多國家對於恐怖主義所伴生之恐怖活動、組織及其成員之資助行為,紛紛依據反資恐公約制定專法施以刑罰,並對於受資助而為恐怖活動之組織及成員或武器擴散者,即時實施金融制裁凍結其資產,以期有效防制恐怖主義之散播。 制定資恐防制法打擊恐怖主義 對於資助恐怖組織或其成員行為之刑罰規定,以及凍結其資產等金融制裁措施,我國現行法制尚有欠缺,不符國際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小組( 下稱FATF) 所發布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與武器擴散國際標準,下稱FATF 國際標準》。該法制缺失並經亞太防制洗錢組織(下稱APG),於民國96年間對於我國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體系所為第二輪相互評鑑及其後歷年進展報告分析意見,均具體明文加以指摘,嗣後復經FATF 於2015年「資恐事實倡議」調查報告中,具體要求我國必須儘速立法改善。為使我國打擊資恐之防制體系更趨完備,並因應我國即將於民國107年第四季接受APG 第三輪相互評鑑之準備,法務部爰參酌FATF 國際標準之建議、反資恐公約等相關國際規範,及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有關防制資恐及武器擴散決議,擬具《資恐防制法》草案,經行政院院會於105年1月14日審查通過,並於105年2月1 日函請立法院審議。 《資恐防制法》業於105年7月12日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同年月27日公布。我國制定《資恐防制法》之目的,係為防止並遏止資助恐怖主義之行為,以維護國家安全、保障基本人權,並強化國際資恐防制合作。基於資恐防制與洗錢防制均以金流為規範重心,以防免因金流斷點產生資恐及洗錢風險,本法爰參照《洗錢防制法》明定法務部為主管機關,行政院則為我國資恐防制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機關。另,恐怖主義得以於近年壯大並威脅世界各國安全,主因在於有龐大之資金挹注。為防免恐怖主義散播,需先遏止其所有相關金融活動,本法乃於第3 條至第7 條明定打擊資恐所採行之目標性金融制裁措施,第8 條及第9 條規範資恐罪刑,並於第10 條明定資恐犯罪為洗錢犯罪之前置犯罪。制定實施《資恐防制法》,除印證我國為國際社會與民主國家的成員,不會在國際反恐行列缺席外,並具體展現我國對反恐及防範恐怖行動發生之決心。 摘自法務部調查局105年9月清流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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