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本署111年度緩字第1434號PHAN SAN THIEN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之執行傳票命令1件(附貼於後),希本案受刑人PHAN SAN THIEN查照。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0-04
- 資料點閱次數:392
附件公告函文字說明: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1年度緩字第1434號PHAN SAN THIEN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之執行傳票命令1件(附貼於後),希本案受刑人PHAN SAN THIEN查照。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60條。
公告事項:
- 一、本送達自公告張貼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 二、本署受理旨揭案件,業於111年6月2日緩起訴處分確定,因受送達人PHAN SAN THIEN所在不明,爰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予以公示送達,請向本署洽領,洽領前請先行聯絡承辦人:寅股書記官,電話:(03)2160123轉1079。
- 三、本件公告除張貼於本署牌示處之外,另公布於本署全球資訊網頁。
附件下載
- 111年度緩字第1434號PHAN SAN THIEN寅股.pdf135 KB 111-10-04 下載次數: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