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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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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本署110年度偵續字第139號不起訴處分書正本1件,本案被告黃春姿。請查照。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1-13
  • 資料點閱次數:524

附件公告函文字說明: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0年度偵續字第139號不起訴處分書正本1件,本案被告黃春姿。請查照。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送達,自公告張貼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二、本署受理旨揭案件,業於110年11月16日偵查終結,因受送達人黃春姿所在不明,援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予以公示送達,請向本署和股書記官洽領。(請先行聯絡承辦書記官 電話:03-2160123分機8307)。
三、本件公告除張貼於本署牌示處之外,另公布於本署全球資訊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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