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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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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司法保護的觀點重新檢視強制工作執行必要性的評估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5-29
  • 資料點閱次數:651

 

   

多年以來,各地檢有關刑後強制工作的執行必要性評估,似乎都顯得相當粗糙,刑法明定基於何種理由判處型後強制工作,也明定在正式執行前,有再評估是否有執行必要性的規定,若無必要執行者,得聲請免除,或可聲請以保護管束代之,然而這道活路是否能夠真正開啟,端賴檢察官在實際執行面的態度,觀護人在觀護工作執行時,確實會遇到這樣的困境。在觀護人用心予以相當一段時間的輔導教育,受處分人也確實已達到養成勤勞習慣並有正常穩定的工作,此時,我們就應該要思考是否還要對一個已經重新回歸並適應社會的人再次限制他的人身自由。

     觀護人係第一線的執行者,在保護管束期間必須用心輔導監督並蒐集受處分人的諸多工作及生活表現資料,但最後也是最關鍵的一點,就是檢察官的態度與見解,聲請權端看檢察官發動與否,這是檢察官的權限,觀護人往往只能「建議」,於是乎有許多令人無奈的結果…..我們不能肯定觀護人的見解就是全然的真實正確,但第一線的資料確實有參考的價值,而參考之後…檢察官審核的標準又在哪裡? 司法處遇不是為懲罰而懲罰,刑事處遇一旦麻木不仁,將不再是保護人民的利器,而是戕害人民的凶器。

     很幸運地,桃園地檢署在陳志全主任檢察官、及施宣旭檢察官與觀護人室的同仁們建立共識後,我們重新擬定了刑後強制工作執行必要性的評估標準,檢察官更是用心地協同觀護人訪視做更深入的了解,這樣的用心,不僅是觀護人感受到了,連受處分人也感到自己的權益是被尊重的。新時代的觀點,司法已經不是逞奸鋤惡的工具,而是真正地去保護人民,這需要每個司法工作者的用心,一起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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