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本署113年度撤緩字第472號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正本1件,本案被告潘莉萍。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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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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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函文字說明: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3年度撤緩字第472號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正本1件,本案被告潘莉萍。請查照。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 本送達,自公告張貼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二、 本署受理旨揭案件,業於113年10月24日撤銷緩起訴處分,因受送達人潘莉萍所在不明,爰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予以公示送達,請向本署地股書記官洽領。(請先行聯絡承辦書記官 電話:03-2160123分機5305)。
本件公告除張貼於本署牌示處之外,另公布於本署全球資訊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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