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新法之法定夫妻財產制(新制)與舊法之聯合財產制(舊制)有何不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19
  • 資料點閱次數:12858
一、財產種類: 新制:區分為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 舊制:區分為原有財產、特有財產及聯合財產。 二、所有權: 新制:各自所有。 舊制:分別所有。 三、管理權: 新制:各自管理。 舊制:聯合財產,原則由夫管理;例外得約定由妻管理。特有財產,各自管理。 四、管理費用負擔: 新制:各自負擔。 舊制:聯合財產,由管理權之一方負擔。特有財產,各自負擔。 五、使用及收益權: 新制:各自使用、收益。 舊制:管理權之一方對他方之原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 六、處分權: 新制:各自處分其財產。 舊制:管理權之一方經他方同意,始得處分他方之原有財產。但管理上必要之處分,有管理權之一方可逕行為之。 七、債務清償責任: 新制: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 舊制:依財產種類之不同區分責任歸屬,關係較為複雜。 八、保全措施: 新制: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一方所為詐害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行為,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 舊制:無。 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新制: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應平均分配。 2不列入分配之財產: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 3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夫或妻惡意處分婚後財產之價額,得追加計算。 4夫妻應受分配之一方,得就不足部分,向特定第三人請求返還。 舊制:1聯合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而現存之原有財產,扣除債務後,應平均分配。 2不列入分配之財產: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十、家庭生活費用負擔: 新制: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舊制:夫無支付能力時,由妻就全部財產負擔。 十一、自由處分金: 新制: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舊制:無。
回頁首